菊地 真琴*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日本选举制度与中国选举制度的不同点有很多,其中特别明显的地方是直接选举的范围,竞选活动方式等。这些不同点是由两个国家的宪法对民主选举的看法不同产生的。这篇文章分析两个宪法对国民参政的看法,讨论不同点。通过讨论不同点考虑制度的缺点和优点。 【关键词】 参政权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竞选活动 投票率 一、日本选举制度概要 (一)参政权 日本宪法规定参政权。参政权是日本国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利益不能跟国家对立, 一定要跟国民全体, 即国家的利益本身。日本宪法明文宣言,选定及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宪法第15条第1项) 。这条文里说的“选定”指着任命和选举, “公务员”指着承担有关立法、行政、司法的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之事务职员。这条文的旨趣并不是规定所有这些公务员都必须由国民直接选定及罢免,而是指必须确定相应的程序,使公务员的选定及罢免,能直接或间接由于国民的意志。 国会的议员被选民直接选举, 其他公务员不用通过直接选举, 是因为国会议员的任期比较短。另外,宪法要求选举制度的法制; 日本国宪法第47条(中央政府选举) 和第93条第2项(地方政府)。 除了选举权以外,宪法还规定一些国民参加政治的制度。比如;审查最高法院法官权、关于地方特别法的居民投票权、关于承认修改宪法的国民投票权。 日本国宪法 第15条(1):选定及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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